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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739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19年7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11日间,被告人苏某甲在晋江市**镇**村,在微信上通过“闽南旺旺麻将”、“熊猫水水”APP开设赌场,纠集苏某乙、苏某丙、吴某某、姚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赌博,并从中抽水非法获利。经查,被告人苏某甲在赌场经营期间抽头渔利至少人民币24139元。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苏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从其处扣押到“苹果”牌手机2部。

被告人苏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2部手机、人民币15000元及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乙、苏某丙、吴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对手机微信的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设定赌博方式,纠集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苏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清都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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