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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苏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69********,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浏阳市**镇**路**号。因赌博,2020年5月2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20年6月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苏某甲在其位于本市**镇**路**号的家中以“地下六合彩”的方式开设赌场,尔后通过“地下六合彩”网站报单,从中赚取中奖资金4倍的收益。至2019年,被告人苏某甲先后分别收取赌博人员杨某某、车某某、彭某某、范某某、徐某某“码单”5万元、2万元、2万元、5.47万元、1万元。2020年6月3日,被告人苏某甲在本市拘留所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口信息、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车某某、彭某某、范某某、徐某某、苏某乙证言;3、被告人苏某甲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苏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苏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利国

                                检察官助理:陈炜

2020年9月14日

附项:1、被告人苏某甲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认罪认罚-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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