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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寻衅滋事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0********,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村委,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1月30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苏某甲为达到向村委索要宅基地、额外索取租地金、要求贫困户资格等个人目的,向平舆县**镇政府、“12345”热线、平舆县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不实诉求:1、**村委不给其分宅基地;2、**村委未将其承包出去的地钱交给其本人。经纪委监委以及郭楼镇政府进行核查,苏某甲反映问题1为不合理诉求;苏某甲反映问题2为虚构。且苏某甲在反映不实、不合理诉求的同时,多次在深夜、休息时间等采取打电话的手段,借机对“12345”热线接线员、**镇政府信访办工作人员、**镇**村委驻村第一书记等人进行辱骂、骚扰甚至威胁,其行为严重影响到**村委、**镇政府的正常工作且严重影响了相关人员的日常生活,并给他人造成心理上的恐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镇**村委证明、通话记录截图、情况说明、执法机关线索移送登记表、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法院刑事判决书、县委组织部关于调整**镇脱贫攻坚责任组成员的批复;

2.证人苏某乙、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宋某某、倪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苏某甲辱骂他人录音及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为了达到个人的不实诉求,多次利用打电话的机会,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辱骂、骚扰,严重影响到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素琴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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