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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容留他人吸毒)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廉江市**幢**房现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2时许,被告人苏某甲在其租住的廉江市永兴国际城8幢2901房处,容留苏某乙、招 某某、罗某某吸食毒品K粉(氯胺酮)。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苏某甲及吸毒人员苏某乙、招某某、罗某某当场抓获,并在现场扣押到吸毒工具一批。经现场尿液检测,苏某乙、招某某、罗某某对氯胺酮-K粉呈阳性反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尤廉清

2020年4月10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卷,检查卷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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