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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春美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瓷城花园**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0时37分许,被告人苏某甲酒后驾驶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龙浔镇坪埔瓷城花园往德化县浔中镇诗墩工业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浔中镇翰林府邸4幢1单元前路段与黄某某驾驶闽C****号警用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载许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苏某甲、黄某某和许某某三人受轻微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苏某甲血样乙醇含量为117.12ml/100ml。经德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苏某甲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122日,被告人苏某甲经办案民警到其住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侦破经过、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苏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和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7.现场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苏某甲在拘役一个月到拘役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海龙

检察官助理:陈南军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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