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苏某甲,曾用名苏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1999年10月22日被原武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于2000年2月22日被甘肃省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无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于2015年10月14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苏某甲饮酒后驾驶甘C*****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公路行驶至凉州区**社区门前路段后,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被报警处理,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现场查获。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苏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4.7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材料;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后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被报警处理,并因醉酒驾驶动车被公安交警部门现场查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曾因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交警部门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建民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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