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1018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6196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村**街**号,捕前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祈福悦城三区1栋2单元2602室。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韩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苏某甲未对“**计划”进行考察,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无实物经营,将“**计划”项目介绍给张某某(已起诉)、姚某某、付某某、苏某乙,称**项目系**的,以一股500美元,日收益2%,一周返利五天(周六、日不返利),日收益约65元。其中,收到张某某集资款271080元,收到姚某某集资款7200元;收到付某某集资款17800元;收到苏某乙集资款10800元。
张某某在听取苏某甲**计划项目介绍后,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街东五里**村**号楼**室,以发放鸡蛋等方式吸引集资人前来听其讲课。张某某并未对“**计划”进行考察,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无实物经营,宣称**计划项目系**的,以一股3600元,日收益2%,一周返利五天(周六、日不返利),除去手续费,日收益约65元的高额回报率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授课,共计收取安某某等26名集资人的本金数额为人民币468920元,损失数额为363807元。其中包括集资人武某某通过张某某向国行融投投资49000元。后张某某将收到的钱款向苏某甲共计转款271080元。
2017年7月18日至同年8月4日,被告人韩某某共计收到张某某转账的集资款人民币268185元,兑换成美金后再返还给张某某,以帮助张某某开展“**计划”项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苏某甲、韩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宫某某、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姚某某、付某某、苏某乙、安某某等集资人陈述;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司法鉴定审计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财富计划收益表,财物损失情况统计表,银行流水,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韩某某明知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仍实施帮助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集资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晓丽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10册。
3、审计报告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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