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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钟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四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片**号。被告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6********,汉族,大学本科,佛山市**商务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广州市黄埔区**镇**街**号**栋**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委**号)。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二被告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邳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9月17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苏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唐某某(另案处理)销售的是假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的净水滤芯,仍予以购进并通过淘宝店铺和微信对外销售给钟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

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钟某某在明知被告人苏某甲销售的是假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的净水滤芯,仍予以购进价值人民币26万余元的假冒美的净水滤芯,并通过淘宝店铺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

2019年8月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苏某甲,并在其位于福建省南安市**镇**村**片**号的住所扣押假冒**净水滤芯970个,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

2020年4月21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钟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扣押的假冒美的净水滤芯等物证;

2.商标注册证、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苏某乙、蔡某某等人证言;

4.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6.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钟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宇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南安市;被告人钟某某取保候审于广东省罗定市。

2.卷宗材料九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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