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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苏某乙等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北省临漳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临漳县**乡**街**号,现住该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工,出生地河北省临漳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临漳县**乡**路**号,现住该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北省临漳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临漳县**乡**街**号,现住该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北省魏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魏县**乡**村**号,现住该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德军,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甲于2018年12月9日11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街**号院**内,因接水问题与宋某甲发生口角,后苏某甲伙同被告人顾某某、苏某丙、苏某乙,与宋某甲、李某某、樊某某、杨某甲、宋某乙、杨某乙(均另案处理)持钢管互殴,造成樊某某、杨某甲轻伤二级、宋某甲、李某某轻微伤、顾某某轻伤一级、苏某甲轻微伤。

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丙于案发后自动投案,被告人苏某乙、顾某某后被民警传唤到案。

另,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丙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乙、顾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顾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苏某甲、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建议对苏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建议对苏某丙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荣耀

                                    检察官:方玉霞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顾某某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15册(含光盘10张)、散材料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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