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苏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5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8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下旬,被告人苏某甲从网络上购买“澳门新葡京”赌博网站代理账号,购买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银行账户、手机、笔记本电脑等工具,并租赁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室,以每月6000元工资雇佣被告人苏某乙、何某某为工作人员,负责赌博网站出入金结算等工作。
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何某某在该赌博网站上接受赌客刘某某、蒋某某、尤某某等人的投注,累计投注金额达人民币9107644.7元。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苏某乙、何某某在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室被民警抓获。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苏某甲自动到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租赁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5.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何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9107644.7元,情节严重,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何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苏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苏某乙、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何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佳敏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取保候审于泉州市安溪县**城**期**号楼**室,联系电话1366590****;被告人苏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泉州市安溪县**路**号**室,联系电话1363693****;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室,联系电话1896059****;
2.随案移送卷宗12册、光盘7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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