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住阳谷县**乡**村。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于次日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3月1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住阳谷县**乡**村。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于3月24日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3月28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8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苏某甲酒后驾驶鲁P***轿车,沿阳定路自南向北行驶到阳谷县大布乡牌坊路口往西拐弯时,撞到路边树上,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苏某甲电话联系未饮酒的被告人苏某乙赶到现场并冒充驾驶员,骗取**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30771元。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方退还**保险公司款项30771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振彪
检察官助理:殷旭东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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