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云南省楚雄市人,住楚雄市**镇**村****社*号。
被告人苏某乙,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云南省楚雄市人,住楚雄市**镇**村****社**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2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2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云南省楚雄市人,住楚雄市**镇**村***社**号。
以上三名被告人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我院批准,由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许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送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左右,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许某某、和张某某(分案)、陈某某(15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相互邀约先后偷渡到缅甸务工。2020年7月6日,五人经商量从缅甸偷渡回中国境内,当日14时许当五人行至孟连县**镇*****路时,被孟连县公安局芒信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许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许某某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厚江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许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随案移送。
3.涉案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