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苏某甲(绰号:苏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86********,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钦州市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浦北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丙(绰号:苏某丁),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61973********,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钦州市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浦北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晚上,被告人苏某甲得知其弟弟苏某戊和一个疑似吸毒人员的男子在广西浦北县**镇**村委会**村自家养鸡场的石棉瓦屋内,便与被告人苏某丙驾驶摩托车各持一根木棍赶到石棉瓦屋内,两人在屋内搜出吸毒工具后,苏某甲感到气愤,便手持木棍殴打苏某戊,后又朝张某某的上身部位打了一根。张某某被打后立即喊疼。苏某甲、苏某丙提议要将苏某戊与张某某送公安机关处理。张某某害怕便逃出石棉瓦屋,苏某丙跟着跑出屋追张某某。苏某丙追至一酸梅林处的山间小道上,手持木棍打了一棍张某某的上身部位。张某某被打后感到疼痛倒地不起。后民警来到将苏某戊、张某某带回处理,发现张某某受伤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张某某因外伤引起脾脏破裂、腹腔积血行剖腹手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构成八级伤残。
2020年4月29日,苏某甲、苏某丙被口头传唤到派出所,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涉案木棍;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伤情简介等书证;证人苏某戊、吴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丙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丙故意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国权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丙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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