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137号
被告人苏某甲,曾用名:苏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041962********,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院**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楼**层**号。2019年6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号**单元**层**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楼**室。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18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4日0时许,在西安市雁塔区西姜欣居南区6号楼楼下,被告人苏某甲、田某某与被害人席某某(已起诉)酒后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苏某甲、田某某与被害人席某某发生厮打,被害人席某某持喝完酒的玻璃酒瓶殴打被告人苏某甲的头部,随后被告人苏某甲、田某某对被害人席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席某某小脑幕左缘硬膜下血肿,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告人苏某甲颜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右眼钝挫伤,3141牙根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6月3日,被告人苏某甲经传唤到案。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田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诊断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材料;
2.被害人席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冉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苏某甲、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田某某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一级,该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田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田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田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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