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90********,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永宁县**镇**村**组,住永宁县**镇**村**组。2O19年6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00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乡**村,住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乡**村。2O19年11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86********,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永宁县**镇**村**,住永宁县**镇**村。2O19年6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1211978********,回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永宁县**镇**村,住永宁县**镇**村。2O19年6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甲、班某某、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和苏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甲、班某某、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我院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12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10月22日、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23日、2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苏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我院于2019年12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3日决定将两案合并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份,被告人苏某甲承建了李某乙位于永宁县**酒庄地下酒窖工程,2015年年底苏某甲向李某乙和该工程负责人李某丙索要工程款,但一直未果。2016年1月7日,被告人苏某甲带领被告人苏某乙、李某甲、班某某等人到李某乙位于银川市金某某**街的宁夏**商贸有限公司找李某乙索要工程款,由于李某乙不在公司,苏某甲等人要求李某丙联系李某乙协商给付工程款事宜,仍未果,苏某甲、苏某乙等人便将被害人李某丙带至该公司厨房内进行殴打,打砸公司内花盆、桌椅等物品,后李某丙拨打110报警,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上海西路派出所派员出警做调解处理,当天苏某甲、苏某乙、李某甲、班某某等人将李某丙拘禁在李某乙公司,之后由于天气寒冷,被告人苏某甲又将李某丙带至李某乙公司附近的**宾馆。1月10日凌晨5时许,李某丙趁苏某甲等人睡熟之机,从宾馆逃离出来,次日李某丙到金某某公安分局报警,苏某甲被传唤到案,经调解李某丙和苏某甲达成和解,但李某丙从公安分局离开后,苏某甲等人又将李某丙带至宾馆拘禁,直至1月14日李某乙出差回到公司答应给苏某甲支付工程款,才让李某丙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李某乙、黄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
4. 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李某甲、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为索要债务伙同被告人苏某乙、李某甲、班某某采取聚众滋扰、暴力殴打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苏某甲系主犯,被告人苏某乙、李某甲、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晶晶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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