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刑诉〔2018〕265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87年**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家住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7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家住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7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4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8年4月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于2018年5月2日退回永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永安市公安局于2018年5月3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下旬至2018年1月7日间,被告人苏某甲、林某某与苏某乙、苏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其租住的永安市****幢**室及福建省长汀县**酒店内,利用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等工具,以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小额贷款广告的方式实施诈骗。被告人苏某甲、林某某冒充“深圳市兆邦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QQ、电话等方式与被害人联系,以提供小额贷款为名诱使被害人办理贷款,之后以要收取保险金、补足交易流水金等款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被告人苏某甲、林某某共使用9个银行卡账户实施诈骗,共骗取孙某、邓某某、杨某某等被害人钱款共计220300元人民币。
被告人苏某甲、林某某于2018年1月7日在福建省长汀县**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银行账户流水、手机通话记录单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苏某乙、苏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孙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苏某甲、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林某某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方 凯
代理检察员:刘 璐
2018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涉案物品由永安市公安局依法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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