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2280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建兴,福建壶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见证认罪认罚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苏某甲伙同罗某某、林某甲、邹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在聊呗APP上建立“万达红包群”,拉拢人员以发红包扫雷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苏某甲为赌场股东,采取“返水”方式发展拉手拉拢赌客入群赌博。被告人李某某为赌场拉手,拉拢人员进群赌博。被告人李某某还担任群管理,负责发布规则及维持秩序等。该赌博群以“免死”账号抢红包的方式抽头渔利,股东按照其及手下拉手、赌客的赌资数额比例从中分取好处。同年10月份,该赌博群被查获。经查,该赌博群内参赌人员达400余人,日常参赌人员达100人以上。自8月中旬至10月中旬,该赌博群抽头渔利11237191.61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人苏某甲参与七个月,期间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七个月,期间获利25000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苏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苏某甲到某某,电话联系其弟弟苏某乙并让其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投案,后苏某乙联系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8日到海滨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手机截图、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甲、李某某以及同案犯罗某某、林某甲、邹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李某某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甲到案后劝说同案犯李某某投案,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甲、李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统
检察官助理:马根柱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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