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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张某甲等12人开设赌场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苏某甲,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区**号**期**号楼**号。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甲,绰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号楼**单元**号。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乙,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市**镇**村**楼**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市**县**镇**村**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乙,绰号“**”,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县**乡**村**号。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丙,绰号“**”,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县**乡**村**号。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陕西省渭南市**县**镇**巷村**组**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殷某某,绰号“**”,女,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所在地及现住址陕西省渭南市**镇**巷村**组**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陕西省渭南市**县**镇**村**组。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绰号“**”,女,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陕西省渭南市**县**镇**村**组。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自治县**镇**村**组。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张某甲、郭某甲、郭某乙、陈某某、苏某乙、苏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3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向公安机关下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于次日以被告人杨某某、殷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已依法告知以上五名被告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苏某甲招揽被告人张某甲、苏某丙、苏某乙、郭某甲、陈某某、郭某乙等骨干成员在海南省海口市、柬埔寨柴桢省木牌经济开发区利用计算机网络架设澳门银河(域名3379.net)、新葡京(域名44488)、威尼斯人(域名6626.com)三个赌博网站,并招聘被告人杨某某、殷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等人到柬埔寨从事接收、转移赌资和客服工作,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并从中非法获利。其中新葡京赌博网站自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接收赌资237945550元;威尼斯人赌博网站自2018年7月13日至2020年4月7日期间接收赌资271780639.96元;澳门银河赌博网站自2019年5月29日至2020年5月31日接收赌资73750595.46元,三个网站共计接收赌资583476785.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赌博网站截图、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证人聂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苏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等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张某甲、郭某甲、郭某乙、陈某某、苏某乙、苏某丙、杨某某、殷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张某乙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迎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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