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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张某某重婚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0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张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6月17 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苏某乙登记结婚。2014年3月3日,被告人苏某甲与卫某某登记结婚。 2018年正月初八,苏某甲、张某某在未和配偶离婚的情况下,一起来到天津打工,拍摄了婚纱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某甲、张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丙等人的证言;3.书证:结婚证复印件和婚纱照片、结婚登记材料等;4.其他证据材料:户籍证明、抓获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和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华

2020年1月7 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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