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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季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713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68********,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浙江省泰顺县,住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因赌博,于2014年8月6日被文某某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次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68********,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浙江省泰顺县,住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因赌博,于2005年4月29日被泰顺县公安局罚款17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1日被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次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69********,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浙江省泰顺县,住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次月24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3********,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浙江省泰顺县,住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07月16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次月18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季某某、李某甲、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苏某甲、季某某、李某甲、罗某某等人在本县桂山乡新兴村、桂库村等地以赌“花会”的形式开设赌场进行聚众赌博,每场参赌人员10人以上。其中被告人苏某甲在赌场从事“保利”20余次,被告人季某某在赌场从事理手12次,被告人李某甲在赌场从事“保官”5次,被告人罗某某在赌场从事“保官”3次,“保利”1次。

被告人苏某甲、季某某、李某甲于2020年5月17日在桂山乡桂库村毛某甲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在海宁市海洲街道汉庭优佳酒店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主花卉赌具一副。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票据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翁某某、苏某乙、包某甲、毛某甲、包某乙、包某丙、包某丁、毛某乙、吴某某、邵某某、沈某某、汤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甲、季某某、李某甲、罗某某及同案犯毛某乙、毛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刘某某、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季某某、李某甲、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季某某、李某甲、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苏某甲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季某某、李某甲、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季某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甲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或者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或者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赃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或者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退赃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俊

检察官助理 叶增鑫

2020923

附:

    1.被告人苏某甲、季某某现羁押在文某某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158*******。

2.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3.移送无主“花会”赌具一副(保存在温州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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