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2197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开始,被告人兰某某在其经营的深圳市**区**街道**村**路**号电动车维修店内,通过手机微信接收兰某某、蔡某某、陈某某、陆某某等周边群众下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单,然后转投给人在佛山的婶婶被告人苏某某,从中牟利。被告人苏某某接到兰某某投注后再将码单转投给其上家“阿生”(在逃),从中获取12%等不同比例的返水。经统计,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7月6日,被告人兰某某接收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单共计人民币114595元,并将该赌注转投给被告人苏某某,被告人苏某某再将该赌注转投给其上家“啊生”,获得“啊生”返水钱共计约人民币6303元。2019年7月6日晚21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区**街道**村**路*号电动车维修店将被告人兰某某抓获。2019年07月30日,民警在广东省**市**镇**村将被告人苏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嫌手机的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破案报告等;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兰某某、蔡某某、陈某某、陆某某的证言;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炎钟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兰某某羁押在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审查阶段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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