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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非法采矿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7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区**号,现住该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份,被告人苏某某在唐县齐家佐乡马家峪九龙观沟附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经鉴定,唐县齐家佐乡马家峪九龙观沟1号白云岩采区内非法开采量为17037吨(6381立方米),非法开采的白云岩石的价值为2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达2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亚

检察官助理:苑婉琳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换押证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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