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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非法采矿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Z1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81970********,汉族,文盲,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村****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825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再次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伊金霍洛旗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2日至11月3日)。于2020年11月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7月,被告人苏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在伊金霍洛旗**镇**村**社(属国家规划矿区**公司灭火工程项目)非法开采原煤1300余吨。被告人苏某某将开采的原煤以每吨220元的价格向梁某某销售250余吨,获利55000余元;以每吨210元至230元的价格向白某某销售300余吨,获利81820元;给王某某以每吨280元顶账161.2吨煤,共顶账45000元;以每吨150元左右的价格向零散客户销售约300余吨,获利450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采挖现场尚未销售原煤273.13吨,经鉴定被扣押原煤价值:54626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苏某某共计开采原煤1300余吨,涉案金额为281446元。

    侦查机关扣押尚未销售原煤273.13吨,已发还**有限责任公司。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上交部分违法所得共计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关于设立首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公告, **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煤质化检报告,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伊金霍洛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案被告人苏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边文宁

检察官助理:刘磊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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