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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5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苏某某在遂溪县**镇**库东侧土地无证非法开采建设用玄武岩矿石,2015年10月26日被遂溪县国土局查处一次,并被处以行政处罚,后又继续无证非法开采。2018年10月24日,经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鉴定,非法开采破坏广东省遂溪县**镇**库东建筑用玄武岩矿矿石量20907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66万元。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遂溪县国土资源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扣押条、扣押财产清单表、扣押现场照片;

3、被告人苏某某的照片、人口信息全项、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

4、非法采矿现场照片;

5、关于做好违法违规用地整治的函、关于《关于做好违法违规用地整治的函》的复函、关于**镇**库东侧约八百米处采石场的情况汇报、违法违规案件办理意见讨论记录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卷宗;

6、证人李某某、劳某甲、劳某乙、劳某丙、周某某的证言;

7、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8、非法开采广东省遂溪县**镇**库东建筑用玄武岩矿资源储量检测报告、关于非法开采广东省遂溪县**镇**库东建筑用玄武岩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结论;

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6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尚保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共肆册(含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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