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7********,壮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8月1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月11日交至本院办理,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粤G****2五菱厢式货车从钦州市钦北区**镇**路入口附近运输芙蓉王、黄鹤楼等五种品牌共计4100条卷烟至广东,当日5时许,行驶至钦州市钦南区**镇**路段时被烟草稽查人员及公安人员联合查处,并缴获了车内的卷烟。经物价鉴定:上述卷烟价值人民币88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福全
2019年11月22日
附:1.被告人苏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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