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1970********,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县,住保山市**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6日18时30分许,芒市公安局民警在芒市遮放镇弄坎村委会允拱小路将苏某某查获,当场从其驾驶车牌号为云L*****的车内查获70mmKABAUNG牌卷烟250条。经查,查获卷烟系被告人苏某某在畹町购买,拟运输至施甸县家中销售,其未办理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鉴定,查获卷烟价值人民币5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娟
检察官助理:尹永田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于保山市施甸县**乡**村委会***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盘叁张。
6.未在押被告人联系卡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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