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营户,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2007年6月28日因犯非法买卖弹药罪被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苏某某伙同陈某某(已判决)等人经事先预谋,到建德市**镇**村的山上打猎,由苏某某使用猎枪猎获野猪一只。经鉴定,该野猪属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2、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苏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经事先预谋,到建德市**镇及**镇的山上打猎,由苏某某使用猎枪捕获野猪二只。经鉴定,该野猪属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笔录等;
2.证人周某某、胡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某及同案人员陈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枪支、弹药鉴定书、鉴定意见书;
5. 辨认、检查等笔录:手机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提取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伙同他人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 婧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六册。
3、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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