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75********,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和住所地武冈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武冈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武冈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8时,被告人苏某某在**河武冈市**江段撑铁船投放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在收四副地笼网时被武冈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查获。被告人苏某某未办理捕捞证使用地笼网在禁渔期、禁渔区内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活动,捕获的渔物用于自己家人食用。被告人苏某某所使用的地笼网四副和在其家查获的地笼网一副,经武冈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以及武冈市农业农村局《禁渔公告》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工具;所使用铁船为自制,长6米;渔获物0.28千克,为国家非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案发后,苏某某使用的捕捞工具被武冈市森林公安机关销毁,存活渔获物被放生。
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自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武冈市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销毁物品清单及照片,武冈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8月25日的“禁渔通告”,公布、张贴、宣传有关情况的说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周某某、邓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认定意见;6.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7.对存活的渔获物的放生照片、同步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4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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