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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3时许,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民警在被告人苏某某位于定西市安定区**乡**村**社**号的家中,依法查获苏某某非法持有的土枪一支。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持有的枪支能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永强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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