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1272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北京盛世回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原办事处骨干成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园**号**栋**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8月10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份期间,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西管理处负责人杨某某(已起诉)与公司其他骨干成员孟某某(已起诉)、苏某某等人在太原市迎某某国防宾馆一层茶餐厅、万邦国际22层27、28、29室,在没有得到国家有关金融部门许可的前提下,以投资理财包、港股、南田铁矿项目为由,以年利率12%-24%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召开大型宣传会议,散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进行大肆宣传,与投资人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并先后向刘某某、张某某、史某某等多名受害群众进行非法融资。2014年9份,该分公司人去楼空。经山西晋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审计,北京盛世回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吸收资金803.2万元。
被告人苏某某,系北京盛世回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西管理处骨干成员,主要向投资群众宣传、讲解相关项目,并收取投资群众的投资款。经山西晋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审计,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共计108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71.5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未经国家许可,对外宣传吸收不特定公众资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丰学敏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俱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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