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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逊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3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逊克县**镇**村**组**号,住逊克县**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擅自开垦林地,于2018年4月11日被逊克县林业局行政罚款7900元。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逊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逊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逊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3年春季至2018年春季,为了种植农作物牟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自家四轮拖拉机带单铧犁擅自在**镇**村南,**河南岸“**摆渡”西面1公里处开垦林地,非法占用林地一块,致使林地上面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经鉴定,苏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0.39公顷(折合5.85亩),该块林地为国家级重点公益林中的防护林,林地保护等级为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苏某某用于开垦林地的拖拉机、单铧翻地犁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苏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地产权与林地被毁坏证明、林业行政处罚材料、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4.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5.逊克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逊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恩民

检察官助理:刘佳颖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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