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泗县人民,住泗县**镇**村**庄。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从事木工活,在工作中接触到射钉枪木工工具,其从网上看到射钉枪能改装成枪支,遂于2017年10月1日从网上购买射钉枪及改装配件,后组装成一支完整枪支。在购买射钉枪时卖家配送部分空包弹,后被告人苏某某又从网上购买钢珠用于击发,后因击发声音较大遂将枪支存放于家中。经依法鉴定,涉案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被告人苏某某于2020年9月25日经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物品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泗县公安局提取的网购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莉娟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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