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7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19年12月1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与邻居苏某甲因琐事互相辱骂,后苏某某手持菜刀来到苏某甲家门口,用脚将苏某甲家大门跺开进入院内,将苏某甲砍伤。经法医鉴定:苏某甲左肘部1.8cm创口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不锈钢材质菜刀一把;2.书证:到案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苏某某的到案情况,表现证明证实了苏某某无前科的情况;3.证人证言:证人凡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苏某甲的陈述证实了苏某某非法侵入住宅及被砍伤的经过;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报告证实了被害人苏某甲的受伤情况;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证实了案发现场概貌及对案发现场的指认情况;8.视听资料:视频光盘2张证实了案件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磊
杨志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不锈钢材质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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