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清徐县**镇**村**街**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益源慶”系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号,核定使用于第30类“醋、调味酱油、酱油、调味品、辣椒粉、酱菜(调味品)、五香粉、粉丝(条)”商品,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年**月**日。
2018年3、4月份,被告人苏某某通过手机联系从河北沧州“老王”处以每张0.19元的价格订购了10万张“宁化府益源庆老陈醋”和“宁化府益源庆名醋”标识,后粘贴到自己生产的带有“宁化府”标识的醋壶上销售约20000个。2018年11月1日,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苏某某租赁的**镇**村原面粉厂及**镇**村一院落内查获“宁化府益源庆老陈醋”和“宁化府益源庆名醋”标识及粘贴有“宁化府益源庆老陈醋”和“宁化府益源庆名醋”标识的醋壶19787张(个)。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苏某某主动向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上交剩余的“宁化府益源庆老陈醋”和“宁化府益源庆名醋”标识47500张。经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标识未经该公司授权生产,系假冒该公司的产品。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苏某某到祁县公安局投案,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假冒“宁化府益源庆老陈醋”和“宁化府益源庆名醋”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结合社区评估机构意见,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治华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清徐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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