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7********,壮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24号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苏某某到广西靖西市为他人拉运走私冻品而认识靖西市龙邦镇一男子“三哥”并加入“三哥”建的一个微信****。2020年5月5日,苏某某见“三哥”在****里通知其和钦州的一男子“队长”到靖西帮干活,即与“队长”分别驾驶二辆车到靖西市。5月7日,苏某某接到“三哥”通知有活干后联系其弟苏某甲也到靖西。2020年5月8日4-5时许,林某某、柯某甲、阮某A、阮某甲、陆某某、何某某、黎某甲、许某某、范某某、黎某某、潘某某、阮某乙、柯某乙、胡某某、朗某某、阮某B、柯某丙、阮某C、范某A等19名越南籍人员未办理有关入境手续,即从中越边境岳圩段的便道步行非法进入中国境内。2020年5月8日5时许,按照“三哥”的通知,苏某某、苏某甲和“队长”分别驾驶三辆小汽车至靖西市岳圩镇岳圩街附近沿边公路,将等候在路边的非法进入中国境内的林某某、柯某甲等19名的越南籍人员分别接上车,欲送往靖西市区。当日7时许,苏某某驾驶桂N****2丰田牌小汽车途径靖西市壬庄乡壬庄街三岔路口时,为了逃避检查,加速冲过公安机关设立的卡点,并使用对讲机提醒后面的同伙弃车逃跑。当苏某某驾车逃至壬庄乡龙珠村那提屯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拦停,当场查获车上的潘某某、胡某某、陆某某、何某某、范某A、阮某甲等6名越南籍人员,缴获联系使用的对讲机一台、手机一部。同时公安机关在靖西市壬庄乡真意村附近路段查获车牌桂N****3汽车及车上非法入境的黎某某、柯某乙、范某某、柯某丙、阮某B、许某某等6名越南籍人员,查获车牌桂N****5汽车及车上非法入境的阮某乙、阮某A、阮某C、黎某甲、朗某某、柯某甲、林某某7名越南籍人员,两车的司机已弃车逃跑。2020年5月10日,潘某某、胡某某、陆某某等非法入境人员已移交越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对讲机一台、手机一部、丰田牌小汽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自述表、户籍证明等;
3. 证人证言:证人朗某某、林某某、范某某、柯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国家的国(边)境管理法规,伙同同案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积安
检察官助理:韦有利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物品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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