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丽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现年三十四周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85********,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华坪县,住华坪县**镇**村委会**组**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4年6月17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4年7月4日经华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16日由华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坪县看守所。

本案由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华坪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受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9日被告人苏某某受阿某甲(已判决)指使,驾驶云AT269K起亚轿车将沈某某(已判决)、“勒无”(在逃)带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运输毒品。苏某某送二人到永德县后离开,沈某某、“勒无”二人在阿余尔干的安排下,在中缅边界一农户家中找毒品卖家拿到十七块毒品海洛因。之后沈某某、“勒无”二人将毒品海洛因埋藏在一山林中乘车返回华坪。2014年5月21日阿某甲与沈某某到丽江找到阿某乙(已判决),许诺高额报酬让其帮忙运输毒品。5月22日下午阿某甲驾车将沈某某、阿某乙带到大理州祥云县后返回。沈某某、阿某乙则乘车到之前藏匿毒品的地点,找到十七块毒品海洛因后在山林中徒步运输毒品返回华坪。2014年5月26日苏某某驾驶着号牌为云A7390M的黑色大众牌朗逸轿车找到沈某某和阿某乙,并将该车交给沈某某驾驶运输毒品,苏某某自己则驾驶号牌为云PE7192海马牌轿车前行探路。2014年5月27日8时许,华坪县公安局在大理祥临高等级公路南涧县城往临沧方向40公里处路段,将乘坐号牌为云A7390M黑色大众牌朗逸轿车的阿某乙、沈某某抓获,并当场从车的后排座处查获一袋用绿色帆布包装着的用黄色胶带包裹的十七块毒品疑似物。同日8时30分许,在大理祥临高等级公路南涧县城往临沧方向25公里处路段将乘坐车牌号为云AT269K起亚牌轿车,接应阿某乙、沈某某的阿某甲等人抓获。在南涧镇G214国道北侧的一条小路上查获苏某某驾驶的云PE7192海马牌轿车。经计量,毒品疑似物净重为5.87千克。经鉴定系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被告人户口及前科证明,证实了案件来源、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及前科情况;

2.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证实了同案犯的判决情况;

3.车辆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毒品计量笔录及照片、提取检材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了对涉案车辆的检查情况、涉案毒品的数量及种类。

4.同案犯供述,证实了运输毒品的时间、地点、过程。

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实案件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为阿某甲、沈某某、阿某乙等人运输毒品,运送运毒人员、提供车辆、为运毒人员探路望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苏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树云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华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