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8〕83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90021977********,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石狮市**镇**区**号。因走私毒品嫌疑,于2018年5月30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7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走私毒品罪,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6日,被告人苏某某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在其行李内查获疑似吗啡溶液3瓶。经鉴定,上述溶液送检检材中均检出吗啡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吗啡溶液;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材料、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扣留决定书、解除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仓储凭单、封存笔录、送检笔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查验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走私毒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燕玲
2018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散页材料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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