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赌博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乡**街村**组**号,现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乡**街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苏某某与龙某某(已判刑)在广州认识多年,2015年苏某某在广州市虎门镇威远岛经营一家电脑配件店子的时候发现当地很多人在“买码”,而收码单的人将码单报给庄家可以拿到百分之十一、二的提成,为了赚钱,苏某某开始为庄家(身份未核实)收码单,因为龙某某喜欢买码,苏某某要龙某某将码单报给自己。到2016年9月份,龙某某回到隆回老家修房子,在隆回发现有很多买码的人,于是龙某某找苏某某商量将隆回的码单报给苏某某,由苏某某给龙某某百分之十一的提成,讲好之后龙某某开始在隆回收码单上报给在广州的上线苏某某。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龙某某通过下线钱某甲、陈某某等人接收地下六合彩码单共计金额357500元上报给苏某某,苏某某将中奖获利261250元返还给龙某某,苏某某从庄家抽水获利40000余元,龙某某抽水获利3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陈某某、钱某甲、钱某乙、钱飞伟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为其上线接受地下六合彩码单,并发展下线龙某某帮其收集地下六合彩码单,共接受龙某某转来的购买码单的钱共计357500元钱,并接受其上线转来的提成4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阳田涛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2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龙某某、陈某某、钱某甲、钱某乙、钱飞伟等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