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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赌博案)_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平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平阴县公安局押回再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3月份到7月份期间,被告人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租住的平阴县**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的住房内以打麻将或斗地主的形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经公安机关查实,苏某某在打麻将的赌局中每半天抽头渔利400元,在斗地主的赌局中每半天抽头渔利200元,共抽头渔利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磊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平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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