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生于198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6221983********,汉族,大学文化,广安市广安区**镇原**,群众。户籍及现居住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室。因涉嫌贪污罪,2019年6月24日,经广安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对苏某某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7月19日,华蓥市监察委员会依法解除留置措施;2019年12月20日,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苏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蓥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华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2020年1月13日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苏某某伙同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某等人先后通过制定虚假的农房拆除协议、虚报拆除费用的方式,共同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累计88.35万元并予以私分,其中,被告人苏某某分得17.5万。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经苏某某同意,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三人套取拆除费72101.6元,除去实际开支剩余4.5万元。苏某某、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魏某某每人分0.7万元,李某某、肖某某每人分0.5万元。
2.2017年1月、苏某某伙同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套取拆除费56698.32元,除去实际开支剩余5.2万元。苏某某、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魏某某每人分0.8万元,李某某、肖某某每人分0.6万元。
3.2017年4月,苏某某伙同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套取拆除费133624.15元,除去实际开支剩余11.05万元。苏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每人分2.4万元,罗某某分1万元,李某某、肖某某每人分1.2万元,朱某某分0.25万元,王某某分0.2万元。
4.2017年8月,苏某某伙同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套取拆除费110664元,除去实际开支剩余7.8万元。苏某某、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每人分1.5万元,李某某、肖某某每人分0.5万元,魏某某分0.2万元,王某某和朱某某分每人分0.3万元。
5.2017年9月,苏某某伙同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套取拆除费46840.6元,除去实际开支剩余2.8万元,苏某某、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每人分得0.7万元。
6.2017年10月,苏某某伙同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套取拆除费77495.35元,除去实际开支剩余5万元。苏某某、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每人分1万元,李某某、肖某某每人分0.5万元。
7.2017年12月,苏某某伙同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套取拆除费49881.1元,除去实际开支剩余3.6万元,苏某某、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每人分得0.9万元。
8.2018年1月,苏某某伙同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两次套取拆除费共计192866.61元。第一次到账116721.61元,除去实际开支剩余10.86万元。苏某某、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每人先分得2万元。之后,四人又将准备分给李某某和肖某某的2万元予以平分,每人分得0.5万元,余下8600元。第二次到账76145元,除去开支后剩余5.54万元,与之前剩余未分的8600元共计6.4万元。苏某某、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每人分1万元,李某某、肖某某每人分1.2万元。
9.2018年3月,苏某某安排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伙同唐某某套取拆除费用331765元,唐某某扣除税费及机械拆除费,返给苏某某现金26万元,预留4万元后还剩余22万元。苏某某、陈某乙、罗某某、陈某甲每人分4万元,李某某、肖某某每人分3万元。截止案发,预留的4万元除去开支后剩余1.72万元,仍保管在苏某某处。
10.2018年4月,苏某某安排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伙同唐某某套取拆除费用102422元,唐某某扣除税费后返给苏某某现金10万元。苏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某每人分2万元,李某某、肖某某每人分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且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已主动全额退缴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朝海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2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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