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贪污案)(公开版)_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刑诉〔2020〕Z82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5197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封某某****居委会****号,现居住地为广东省肇庆市封某某********房,因涉嫌贪污罪,经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调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退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2020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11月,挂点扶贫封某某都平镇三洲村委会的广东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肇庆办事处分两次共拨15万元扶贫款给都平镇三洲村委会,该款项存入都平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时任封某某都平镇**苏某某以完成扶贫任务为名义,虚构“三洲村委会入股温氏养猪场”项目,安排时任三洲村委会**黎某甲联系当时在三洲村开设养猪场的黎某乙,要求黎某乙配合“平账”,并承诺给5000元黎某乙作为配合工作的“辛苦费”。苏某某还找到其朋友莫某某配合“平账”,并安排时任封某某都平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蔡某某负责具体“平账”工作。

2012年1月19日,蔡某某持仅有被告人苏某某签署“同意开支”的进账单,到封某某都平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都平分社以“三洲扶贫组入股温氏养猪场”的名义将13万元从都平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转到黎某乙银行卡,随即从黎某乙的银行卡取现4万元,并将剩下的9万元转到莫某某账户作为建设猪舍的费用,但实际上未用于建设猪舍。随后,蔡大勇又以“2011年、2012年三洲村委投资分红”的名义,将从黎某乙银行卡取现的4万元转到封某某都平镇会计服务中心。此后,该4万元在苏某某的授意下,支出5000元作为黎某乙配合工作的“辛苦费”、支出1万元作为三洲村委配合工作的“辛苦费”、支出2.5万元由蔡某某取现交给苏某某个人使用。

为进一步完善“平账”手续,被告人苏某某通知莫某某将9万元重新转回黎某某银行卡。2012年3月29日,苏某某安排蔡某某将该9万元从黎某乙银行卡取现,然后先转回都平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再转到都平镇财政所,再转回都平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再由都平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转到黎某乙银行卡。2011年4月12日-4月16日,黎某乙银行卡通过ATM机共取款4.8万元,通过柜台共取款4.2万元。经鉴定,通过柜台取款的4.2万元,客户确认签章“黎某乙”为蔡某某代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蔡某某、黎某乙等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假平账的方式非法占有扶贫款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池

检察官助理:植雅欣

2020年9月11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六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