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831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21974********,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州市越某某**路**号**楼,现住址为广州市越某某**路**号**房。1998年9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7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苏某某通过微信与购毒人员黄某某联系毒品交易。当日23时20分许,双方到达约定地点广州市越某某**路**号对出马路边,被告人苏某某上到购毒人员黄某某驾驶的小汽车,收取购毒人员黄某某1700元人民币,将3小包冰毒交给黄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苏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当场从购毒人员黄某某身上查获上述3小包毒品(净重1.32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苏某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700元、自行车1部,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毒品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苏某某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梅芳
2020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24张
3.缴获毒品及作案工具,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
4.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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