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遵龙刑诉〔2014〕136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44岁, 1970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街**号**号,身份证号码:5201021970********。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该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08月27日晚上21时2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火车站出站口旁,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经称量,重0.1克)给苟某时,被在此布控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经检验,上述毒品系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制,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 李程
2014年12月4日
附:一、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侦查卷两卷;2、换押证一份。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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