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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贩卖毒品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路**号**单元**室)。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为杨某某代购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微信向杨某某收取人民币1400元,苏某某从中牟利人民币800元。

经侦查,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为他人代购毒品并从中牟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萍

2020年1月9日

附:

1.  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南岗区看守所;

2 .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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