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81********,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户。2017年11月因贩卖毒品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本市崂山区**路**号**小区**楼**单元外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秦某某0.4克冰毒。后被告人苏某某在本市市北区**小区门口被抓获到案,主动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该系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该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永娟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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