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苏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镇**路**号。2016年3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5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苏某甲谎称需要招聘收银员,并需要支付相关培训等费用,谎称能购买驾驶证,在我市西区鸿源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地以此为由诈骗被害人袁某婷、苏某敏、杨某仪、罗某林人民币共计11552元。同年3月1日,被告人苏某甲伟在石岐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苏某甲家属已为其向上述被害人退回全部赃款,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苏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如实供述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
二О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本案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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