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156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温州市瓯海区**代表,原系温州市瓯海区**畜禽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2月,被告人苏某某以“温州市瓯海区**畜禽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的名义,利用虚假出资、伪造借款合同等手段制造该资金互助会正常运作的假象,致使政府相关部门在审核中通过其政府专项资金补贴申请,共向温州市瓯海区农林渔业局申请得到“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等补助共计人民币18万元。2017年12月,因温州市瓯海区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该笔补助发放不规范,被告人苏某某退还其中的人民币10万元,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还人民币8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5日刑事传唤被告人苏某某,其于当日到所接受调查,并作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关于下达2014年度瓯海区推进都市农业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的通知、温州市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申报(监测)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关于拨付2014年度(第一期)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及收据联、温州**畜禽专业合作社社员名单及出资额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审计报告、房屋租赁合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温州市委专题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动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在温,联系号码1370588****。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随案移送涉案赃款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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