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0********,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住贵州省黎平县**公寓**房**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苏某某准备兼职刷单赚钱,于是添加了一个微信名为“**”(待查)的人,并交了599元保证金做皇族代理,“**”承诺只要每月刷单满100单就能退还保证金。后苏某某发现刷一单返回的佣金非常少,不可能一个月刷满100单,也不可能退还保证金。后苏某某从“**”处得知可以通过发朋友圈拉人加盟做代理的方式赚钱,拉一个人做皇族代理缴纳599元保证金,可以得佣金300元,拉一个人做至尊代理缴纳399元保证金,可以得佣金200元。苏某某在明知刷单无法拿回保证金的情况下,为了到达赚钱的目的,开始发朋友圈以招聘兼职刷单为名骗取他人加盟做代理。2019年3月至5月份期间,苏某某通过其朋友圈发招聘兼职刷单的广告,共计发展代理15人,诈骗金额8385元,共计非法获利4000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苏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陈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立春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