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徐某某**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8日被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至2019年5月底期间,被告人苏某某虚构帮他人代还信用卡、陈某甲系其姐夫等事实,许以邓某某高利润(每一万元得好处费250元,两人平分),通过循环“借款”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在利益的诱惑下,被害人邓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向他人借款加上其本人的现金共152万元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交给被告人苏某某,被告人苏某某将受害人邓某某交来的152万元除了少部分钱用于支付许给受害人的好处费及利息外,其余全部用于拆东墙补西墙、“时时彩”赌博及生活消费挥霍掉。后由于资金链条断裂,被告人苏某某给被害人邓某某写了一张120万元的借条。经侦查机关调取被告人苏某某、邓某某微信转账记录、相关银行卡转账记录统计,案发期间邓某某共转账给被告人苏某某4061372元,被告人苏某某共给邓某某转账3710513元,差额3508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35085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10册,其中公安侦查卷9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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