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房。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涂某某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同案人胡某某(已判决)预谋通过“**”平台发布出售二手手机的虚假信息,以线下交易的方式骗取不特定人员财物。期间,胡某某在“**”上发布一条3200元出售一部白色iphone11手机的信息,被告人苏某某提供自己手机的图片给胡某某使用,并帮胡某某购买了一个微信号用于联系买家和收款。同年3月19日,被害人王某某跟胡某某线上联系购买,胡某某以急需用钱为由,要求互加微信线下交易,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帮胡某某出谋划策共同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600元。事后胡某某转了200元给被告人苏某某。同年9月29日,被告人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伙同同案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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